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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捐贈的每一塊錢,都是本組為校友服務的原動力;
捐贈將用於補助低收入戶孩童、協助各地區校友會辦理活動,舉辦校友專業講座或藝文活動。
所有捐款發給正式收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17條及第36條之規定,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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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私校(現行)抵稅規定 |
捐款慈善機構(現行)抵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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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教育部興學基金 |
直接捐款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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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贈學校 |
不指定受贈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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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
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
不超過綜合所得 總額20% |
不超過綜合所得 總額20% |
營利事業 |
不超過所得額25% |
全數列為費用 |
不超過所得額10% |
不超過所得額10% |
國內捐款/個人捐贈
國內捐款/營利所得捐款
故捐款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給台南應用科技大學抵稅額較高;如直接捐給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則抵稅額與透過教會是一樣的
相關法令,如下:
私立學校法 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9條 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五)對合於第四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類推適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所得稅法 第17條
(二)列舉扣除額: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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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 東 銀 行 永康分行帳號 |
016-004-00709382 |
戶 名 |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
指 定 專 用 對 象 | 校友服務組 |